吉安
小程序&&公众号
资讯首页 二手资讯 商业动态 人物专访 国内楼市 优惠活动 看房日记 工程进度 新房资讯 本地楼市 租房资讯 楼市焦点 政策法规

吉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03-24 08:31:24 来源: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点击 评论

关于印发《吉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吉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吉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2〕18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的优势,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业务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吉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在我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属于其个人所有,缴存方式采取银行托收自动入账模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当前计息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第六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县(市)为单位开设“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户”单位账户,在单位账户下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缴存账户。个人缴存账户绑定灵活就业人员的Ⅰ类银行卡,用于委托银行扣款缴存。

第七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向常住或就业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个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有效身份证件、Ⅰ类银行卡原件。灵活就业人员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当办理合户手续;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账户,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并同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申请的,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与中心、银行三方委托扣款协议。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个人缴存账户设立的当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本人提供的扣款银行账户内及时、足额存入应缴存资金,由委托银行按月自动代扣到中心银行专户内,不受理一次性补缴,不得无故停缴、少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标准参照单位职工缴存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月缴存基数是指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由本人自主申报;高于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申报明细和银行收入流水等证明确定。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可每年调整一次月缴存额,调整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份。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个人账户,又恢复缴存的,账户自动启封,从启封的当月起重新汇缴,缴存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3个月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当贷款余额加上已建缴未发放贷款灵活就业的人数乘以上一月发放贷款户均额度的值除以归集余额的比值高于95%(含)时,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余额是指我市缴存职工(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归集余额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资金总额(含年度结息)减去缴存职工(人)累计提取资金总额的值。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使用其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但不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的,在征得被提取人同意后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款。灵活就业人员父母、子女购房的,征得灵活就业人员同意后,可提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不低于5000元的余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地租赁普通商品房、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正常缴交3个月后,可每3个月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步签订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提取或按年委托还贷提取协议。正常还款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或还清公积金贷款,并办理还贷提取。婚前办理住房贷款的,婚后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还贷提取范围。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提取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含利息),并注销个人缴存账户。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终止自愿缴存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含利息),同时注销个人缴存账户。办理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四章 贷 款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但不全部拆除住房)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三)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与其夫妻双方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条件符合要求;(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一)已使用了2次公积金贷款或在本市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二)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了购房提取;(三)近24个月内,有连续3次(含)、累计6次(含)以上(单次金额500元以上)恶意逾期还款记录;(四)以往有担保人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或因逾期被起诉;(五)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六)被纳入社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或冻结的;(八)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规定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情形。第

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前已经办理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遵循“诚信至上、存贷挂钩、多缴多贷、保底限高”的原则,个人信用好、缴存时间长、账户余额多的人员可申请贷款额度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年限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主借款人退休后5年。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及缴存年限挂钩,挂钩公式为:可申请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年限系数×倍数。(一)缴存年限系数,依据申请人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连续累加确定。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取缴存年限最大值,缴存时间在6个月至12个月之间年限系数为1,缴存年限每增加1年系数增加0.1,缴存年限系数最大值取1.5。(二)倍数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贷率高低分区间取16-20,当个贷率超过95%取16,个贷率在90%至95%区间内取18,个贷率低于90%取20。个贷率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缴存余额之比。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除留5000元账户余额外,其余部分可按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对冲还款。不够对冲的,仍从约定的借款人银行账户扣款。借款人应保证按月足额还款,因未及时足额还款造成的逾期后果由借款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除按月对冲(按年)委托还贷提取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借款人(含配偶)出现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连续6期以上(含6期)未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合同,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房产,收回贷款本息;(二)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作出的冻结、划扣执行裁决,公积金中心按《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若干意见》(赣高法〔2021〕57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按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等类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用微信扫一扫,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热文排行

热门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