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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出台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实施意见

2022-05-17 08:38:14 来源:吉安市教育体育局 点击 评论

        吉安市正式印发《吉安市关于推进全市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结对帮扶、合作办学、优秀教师支教双向交流等多种流动形式,提出教师编制、岗位管理、职称评聘、教师待遇、评先评优等7条保障措施,为优秀教师向基层一线流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健全交流形式

        采取城区学校建设新校区、新设分校,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结对帮扶、合作办学等各种方式,选派优秀校长、教师到分校、帮扶学校任职、任教。采取优秀教师支教形式,实行双向交流。城区学校派出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受援学校则派出相应学科的在编年轻教师(入职5年以内)到援助学校跟岗学习,支教期限2学年。交流期间双方人事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交流期满原则上各自返回原单位。

2、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

        实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编制总量,人社部门负责核定岗位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统筹管理教师,学校按岗聘任、聘期管理的总体目标。

3、统筹教师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依据编制标准、生源变化等情况,2年核定一次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编制总量内,依据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调配各学校使用编制数。

4、统筹教师岗位管理

        人社部门分学段确定区域内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核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统筹分配所属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打破岗位资源校际壁垒,实行集中动态管理,统筹使用。

5、推进教师职称评聘改革

        正常交流的优秀教师,保留其原聘任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数支持优秀教师交流。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以下的教师,期满3年且自愿继续交流,在3年交流期年度考核均评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年评为优秀的,在交流期满4年时,可申报使用预留岗位,晋升一个职称等级;晋升该等级涉及跨层级的须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有过交流经历的教师在单位组织职称竞聘时,交流经历可按交流年限加分。

6、统筹落实教师待遇

        进一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按岗发放,谁在岗谁享受;原享受上述政策离开岗位后取消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保证交流教师待遇不降。增加支教绩效工资,对双向交流中从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按照一般乡镇、边远乡镇、最边远乡镇三类等级,分别按月800元、1000元、1200元的标准核准,从农村学校到城区学校跟岗学习的教师按月300元的标准核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在审批绩效工资时单独核增,并在绩效总量内单列。

7、完善校长选拔和教师评优评先机制

        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校长和教师,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3学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申报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名校长及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时,应有2学年以上农村学校交流经历。

8、优化年度考核办法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年度考核总体优秀比例范围内,拿出一定的年度考核优秀名额,用于交流校长和教师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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